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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

     陆燕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曾任太仓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现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并担任太仓市总工会等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组织办理和经办了数以千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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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能否就所保全部分的财产优先受偿?

作者: 来源: 添加于:2011/8/4 0:00:00 【返回

 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不产生对所保全部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争议的财产或一方当事人持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制该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责令其实施一定行为,以防止有碍于判决执行的行为或事由发生,保证判决的执行。由此可见,诉讼财产保全的作用在于限制他方当事人对自己持有的财产实施转移、隐匿或灭失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其只是一种诉讼保护性措施,而非设定一项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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